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如何认定效力?

艺术行情作者 / 长城 / 2026-08-26 21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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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关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如何认定效力?的讨论热度持续攀升,我们通过多方渠道收集整理了相关资讯,并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。若这些内容恰好能为您提供参考,将是我们最大的荣幸。

其实题目说的这种事,在我们生活中真的屡见不鲜,像我本人就亲身遇到过3次因为遗嘱的不确定问题闹到法庭的,最后各自也都不来往了,所以说,这个遗嘱真的是很重要的。

遗嘱中最常见的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,大家从名字就能看出是啥意思了吧?一个是自己写的,另外一个可能自己不识字或者身体原因,找别人代写的,但都有法律效力。

但问题来了,这个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?意思就是说怎么认定这个遗嘱是有效的,其实我查询了一下,以前的《继承法》明确做了规定,只不过《民法典》出来后,这条法条就迁移到《民法典》了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

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
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
不过对于题主提的这个问题,我还特意在网上咨询了一下律师,哈哈。

这位律师告诉我,关于遗嘱效力的问题,案件最多的就是“自书遗嘱”和“代书遗嘱”的效力问题。

这两种遗嘱都属于书面遗嘱,最重要的两部分就是具体内容和签名,通过这两个部分就能很好区分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了,看到没,还是律师专业啊,一下就说到点上了。

根据上面的法条,如果说具体内容是遗嘱人亲自写的,签名也是遗嘱人签的,而且也注明了年、月、日,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自书遗嘱。

但具体内容如果不是遗嘱人亲自写的,就算签名是遗嘱人亲自签的,这份遗嘱也不属于有效的自书遗嘱,而属于《民法典》规定的代书遗嘱。而确定代书遗嘱有效,就一定要具备一个前提,也就是:“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”,刚才我也提到了,这是法律规定的,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。此外,构成有效代书遗嘱的因素还有见证人其中的一人代写,再由遗嘱人、代写人、见证人一起签名,还有日期自然是需要的。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,如果遗嘱人不会写字怎么办?可以按手印哦,哈哈,这个很好解决的。

我曾经就在网上看到过一个代书遗嘱的案件,最后认定遗嘱是无效的。具体内容不是遗嘱人写的,只能从代书遗嘱角度考虑,但案件中提到因为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,两级人民法院都认为该遗嘱不具合法性,也就是没有效力,最后做出的裁决对持有遗嘱的非常不利,自然损失很大,但是法院是按照法律认定的,没有问题。

关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效力认定问题我给大家总结一下:

自书遗嘱有效认定条件:立遗嘱的人亲自书写内容+立遗嘱的人亲自签名+立遗嘱的人注明年月日,却一不可。

代书遗嘱有效认定条件:见证人2个以上在场+代书人为见证人之一+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+注明年月日,却一不可。

其实我还发现了个问题,就是见证人的问题,不过我找到了相关的法条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:……(三)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”。

这点还是很好理解的,见证人首先肯定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见证能力肯定也要有,至于这个能力的有无那就要根据具体事实情况判断了。比如,文盲以及对遗嘱所使用的语言掌握不充分的人,因身体缺陷而不具有知晓遗嘱内容的能力的人,这些人员对遗嘱的具体内容的识别与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欠缺。

下面来点知识扩展,各类遗嘱形式构成要件?:

个人认为,立遗嘱最好是自书遗嘱,其他方式的遗嘱都有弊端,为了减少身后纷争,代书遗嘱能不用就不要用,要用代书遗嘱的方式,也要严格遵循《民法典》规定,可以在立遗嘱的时候用录像把全过程录一下,事后核查也方便,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?

如果临死前有两位见证人见证的话,就算遗嘱。

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,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。

口头遗嘱

中国《继承法》第17条第5项规定: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”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,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,所以《继承法》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、自书、代书3种形式;并规定,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,可以口授遗嘱。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。危机解除后,口头遗嘱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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